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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2]96号

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病房等级、收费标准的请示》(苏妇幼中心[2001]22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医院病房床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对你中心病房床位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中心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核定后的等级床位所在病区号、床号、床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床单元用品和其它医疗仪器、生活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并达到规定的管理(服务)要求。如有设施、床位需要调整或变更,收费标准需要改变的,必须重新报批。

  二、医院应向住院病人按照床单元配备标准,免费提供热水瓶、面盆、痰盂、便具等日常生活用具。如病人主动要求另行购置一次性生活用具的,医院可按低于市价的成本价收费。

  三、你中心培训部客房、会议室、餐饮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你们依据成本和服务水平自主确定。
  以上规定自2002年你中心对外正式开放之日起生效。你中心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应在病区和收费场所公布本批复,以便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履行出院病人结算清单制度,主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持有《救济证》的病人,按规定减免医疗收费(不包括药品价格)30%。

附件: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病房床位等级、收费标准表(转见本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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