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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37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墙办发[2000]0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土窑、小立窑及18门以下的轮窑,应当于2002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垦土地。18门以上(含18门)的轮窑要限制生产,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空心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二、凡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建筑中,砖混结构建筑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及高层建筑的隔墙、填充墙应当设计使用非粘土墙体材料或孔洞率高于35%的粘土空心砖,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新烧制的粘土实心砖。

  三、凡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建筑中,承重墙体应当使用砼空心砌块等承重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孔洞率在25%以上粘土多孔砖;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各类轻质板材、轻骨料砼砌块等轻质、高强度的非粘土墙体材料,或使用孔洞率高于35%的粘土空心砖。

  四、未纳入统一规划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七、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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