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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3-26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62号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维护好这条生命线,担任金税工程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为了将我市金税工程的工作做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76号《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备管理岗位、管理责任区岗位、综合统计岗位(工作量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税务登记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2)国标码证书、(3)注册资金证明、(4)银行帐号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财务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7)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9)验资报告、(10)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将资料及《新办户实地情况调查表》返回税务登记岗位,税务登记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岗位应及时将受理纳税人资料传递到征管档案管理岗位,按户建立纳税人户管资料,并由责任区管理科(股)纳入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报送的下列资料、证书: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协议、章程、(4)银行帐号证明、(5)财务报表、(6)国标码证书、(7)及经营场地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8)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以及总机构同意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证明、(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按规定逐级审批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向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发放和接受企业填报的《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审批表》。然后将受理的资料转交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应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定是否具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条件,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经审批同意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给企业《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审批表》,收到企业填报的《认定登记审批表》后,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转交给综合业务科(股)审批。对申请开票万元版(纸质发票)的进行审核后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开票十万元版(纸质发票)的,逐级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开票百万元版(纸质发票)的,逐级报省级国税局审批。
3、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应重视对一般纳税人信息的管理,按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要求,及时将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认定登记的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4、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商贸企业经营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由责任区管理岗位实地核查后,逐级报苏州市局审批)。
5、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确定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及时将核定情况、审批情况等电子信息传递给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岗位。
6、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责任区岗位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定。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7、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发生以下变化时,应为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1)增加分开票机;
(2)原认定的开票金额需扩大的;
(3)修改 “二卡”(金税卡、税控IC卡,下同。)信息的;
应要求企业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变更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由发行、发售岗位对其变更项目进行操作,并将“变更申请书”传至报税岗位。
8、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应为其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通知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和报税管理岗位人员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通知管理责任区人员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认定登记及收交二卡记录单》交由企业填写,并同时进行 “二卡”的收缴工作,作好 “二卡”收缴的情况记录。对收缴的“二卡”及时上交给设备管理岗位,并将“注销记录单”传至报税岗位。
(三)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负责对批准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进行统计,填报《江苏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审批表》,并附报 “加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上报给区(县)级局综合业务科。
2、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应及时下达《苏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培训、安装通知书),并组织企业进行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3、对已经参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企业应协助服务单位做好开票系统的安装工作。
4、协助信息中心或服务单位做好金税工程各系统的升级、改版等工作。
5、监督、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服务、维修工作。
6、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需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需求表》,上报区(县)级综合业务科审核后逐级报省局审批。
2、负责对本地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进行记录,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并建立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盘存表》。
3、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对责任区人员上交的“二卡”应造清册后报送给区(县)级综合业务科。各地不得将废卡、旧卡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对企业丢失、被盗“二卡”应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4、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5、负责本地区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的“二卡”情况的检查,“二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金税卡和IC卡须分别由二人保管。二卡应放在保险箱(柜)内保管,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填报《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税务用)丢失、被盗情况表》在案发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损坏的 “二卡”,应集中保管,登记造册,报送区(县)级综合业务科。
6、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发票发售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对采用分局审批、发售形式的分局应设立专用库房、专用保险柜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库房不得分设二处。专用库房必须符合防盗、防火、防水、防湿、防霉、防蛀的“六防”标准,并配有报警设施,实行24小时双岗值班制度。
2、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的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对申请领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外,还应要求购票人出示税控 IC卡和《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经认真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才给办理购票手续。
6、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7、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
8、接受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9、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转来的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接受其他岗位转来的要求暂停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的企业和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三次不及时报税且拒不接受处理的企业停供专用发票的通知,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10、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1、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认证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截记。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请抵扣前必须到当地国税机关认证部门申请认证。企业申请认证时需填写《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连同抵扣联到当地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认证后,企业将认证相符的抵扣联及 “清单”第一联装订成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在其抵扣联上加盖 “已通过计算机认证”的章戳,已便确认此张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并作为申报抵扣的一个条件,对无法认证的抵扣联加盖 “无法认证”章戳;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发票,认证人员应填《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不符票移送单》,扣留原始票据(作好扣留手续),将数据信息拷盘,及时交给综合业务科(股)按规定处理;对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发票在其抵扣联上加盖 “丢失被盗”章戳。认证机关认证过后,须同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中 “认证结果”栏中加盖相应的章戳。对 “无法认证”、 “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和用丢失、被盗的 “二卡”开的发票,如企业已申报抵扣,应责令企业调整当月进项税额,并及时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3、负责向前来认证的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督促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同《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一起装订成册备查。并对税务机关留存的《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认证人员每月整理后交综合业务科(股)进入企业资料夹,以备后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6、对按规定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7、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8、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9、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0、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1、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报税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按规定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和报税资料(企业来报税时应带IC卡、销项备份软盘、《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明细表》、企业自己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受。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并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及时核查注销企业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建立催报制度。对不及时来报税的企业应通知管理责任区人员进行催报,对连续三次不及时来报税的,可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停供其发票,或取消其加入防伪税控的资格。各地要建立先报税,后申报制度,即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每月必须先到防伪税控部门进行IC卡报税后,企业才能到纳税窗口去申报纳税。
8、报税人员对报税成功的企业应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手工登记表》,对企业开票和报税情况进行记录,并应打开报税系统中“查询纳税户/查询发票明细”,查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并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八)日常稽核岗位(设于稽核评税科(股))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九)管理责任区岗位(设于责任区管理科(股))
1、负责责任区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认定、变更和注销调查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二卡”收缴工作。
3、协助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的人员做好加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责任区内)的培训、组织安装、通知工作。
4、对新的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责任区内人员应在防伪税控系统启用十天内将企业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指手工版、普通电脑版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和缴销。
5、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时报税。
6、对报税不成功的企业(责任区内)应协助报税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催促企业进行补报。
7、对加入防伪税控的企业,责任区人员应加强监督:督促企业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二卡和专用发票;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对无证(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证)开票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对不改正的企业可通知发票发售岗位停止供票;对外来企业(包括以外来人员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和异常企业要重点监督,以防一些不法分子骗卡、骗机和骗票,一经发现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8、协助有关部门将有关金税工程的文件、政策、规定及时传递和通知到本责任区内的防伪税控企业。
(十)综合统计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业务的考核工作。
2、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运行业务的各类报表的收交、汇总、整理、填写、上报工作。
3、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文件、通知的收、发、打印和保管工作。
4、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5、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打印统计并上报区(县)级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6、负责对稽核系统的运行工作做好台帐记录。
7、完成上级临时通知布置的各项数据统计、汇总任务。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二、区(县)级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备管理岗位、管理责任区岗位、综合统计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基层分局)已设有相应岗位的,则在本级可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税务登记岗位”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相同。)
(三)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负责对批准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进行统计,填报《江苏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审批表》,并附报 “加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上报给市局税政管理部门。
2、对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批准推行的户数(《苏州市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批准通知书》)及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各基层分局。
3、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应及时下达《苏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培训、安装通知书),并组织企业进行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4、对已经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企业应协助服务单位做好开票系统安装工作。
5、协助信息中心或服务单位做好金税工程各系统的升级、改版等工作。
6、监督、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服务、维修工作。
7、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2、区(县)级国税机关需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需求表》,报市局汇总后报省局审批。
3、区(县)级税务机关对本地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应设置台帐,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并建立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盘存表》。
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对基层分局或管理责任区人员上交的“二卡”应造清册后上交给市局税政管理处保管待销,各地不得将废卡、旧卡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4、对企业丢失、被盗“二卡”应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5、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6、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本地区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二卡”情况的检查,“二卡”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金税卡和IC卡须分别由二人保管。二卡应放在保险箱(柜)内,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填报《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税务用)丢失、被盗情况表》,在案发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7、区(县)级国税机关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过程中损坏的 “二卡”,应集中保管,造册登记,报送市局后,由市局送至省局集中销毁。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发票发售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发票发售岗位”相同。)
(六)认证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认证管理岗位”相同。)
(七)报税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报税管理岗位”相同。)
(八)数据采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基层分局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应执行先打印报表,审核无误后再传数据的制度),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查明原因,及时修正。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对骗卡(二卡)、骗机、骗票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立即将骗走的空白专用发票信息录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失控发票库”中去,以便在全国追查。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稽核比对的结果,要及时接收,对缺联、滞留的原因要及时查明,填写《防伪税控缺联、滞留原因分析表》,及时上报市局。
10、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1、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九)日常稽核岗位(设于稽核评税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日常稽核岗位”相同。)
(十)管理责任区岗位(设于责任区管理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管理责任区岗位”相同。)
(十一)综合统计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业务的考核工作。
2、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运行业务的各类报表的收交、汇总、整理、填写、上报工作。
3、负责查看(每日三次)市局挂在网上及电子信箱中的信息,对须管理部门负责经办的信息(指市局要求各地做好的工作)必须立即打印出来,告知科内领导,并通知各岗位按规定执行,不得延误。
4、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文件、通知的收、发、打印和保管工作。
5、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6、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打印统计并上报市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失控发票明细表》
7、负责对稽核系统的运行工作做好台帐记录。
8、完成市局临时通知布置的各项数据统计、汇总任务。
9、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综合统计管理岗位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一)稽核管理岗位(设于税政管理处)
1、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组织实施稽核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2、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3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4、负责对下列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5、负责查看(每日三次)总局、省局挂在网上的信息,对须管理部门负责经办的信息(指总局、省局要求各地做好的工作)必须立即打印出来,告知领导,并按需要挂在各地网上,让各地接收并按规定执行。
6、将稽核系统(检测软件、地市级稽核系统)的操作比对信息及时返回(挂网上)给各地税务机关(包括总局、省局返回的比对结果信息)。
7、负责对稽核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对金税工程各系统发现的技术问题,应主动与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寻找解决问题办法。
8、负责对区(县)级稽核系统运行的业务进行管理。
9、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二)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于税政管理处)
1、按照上级规定组织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运用工作。
2、按照上级的规定对认证子系统,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进行管理。
3、协助服务公司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安装工作。
4、监督、协调服务公司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服务、维修工作。
5、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交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6、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综合统计管理岗位(设于税政管理处)
1、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业务的考核工作。
2、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运行业务的各类报表的收交、汇总、整理、填写、上报工作。
3、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文件、通知的收、发、打印和保管工作。
4、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5、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打印统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6、负责对稽核系统的运行工作做好台帐记录。
7、完成省局临时通知布置的各项数据统计、汇总的任务。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设于税政管理处)
1、对区(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商贸企业调整专用发票用量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级税务机关的认定部门。
2、对区(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要求申请开票十万元版(纸质发票)的企业进行审批。对区(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要求申请开票百万元版(纸质发票)的企业进行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二○○二年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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