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1998]7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1998)60号《关于对李小军假释一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二 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二 条中“重新组成合议庭”是指由原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合议庭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组成新的合议庭。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二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1998年11月16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