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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驾驶人夜间考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字[2005]88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驾驶人夜间考试工作,提高考试质量,确保考试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夜间考试是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继续完善夜间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加大检查、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夜间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夜间考试人员抽取方法、考试时间及评判标准
  (一)夜间考试人员抽取方法。夜间考试人员从预约参加考试的全部学员中(或以单车学员为单位),根据A、B、C类车型比例随机(如计算机随机确定、车管所民警、驾校领队或学员代表当众抽签方式)确定。参加夜间考试人员可不再参加白天实际道路考试。对夜间考试缺考人员,补考仍安排在夜间。
  (二)夜间考试时间。各地可根据不同季节、天气等情况,合理安排夜间实际道路考试时间。遇有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可取消当天夜间实际道路考试。
  (三)夜间实际道路考试评判标准。要求学员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熟悉各种灯光开关的位置,正确操纵、平稳控制车辆,正确判断夜间车辆、行人的动态以及会车、超车、停车等基本技能,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等。考试员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附件7《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进行评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要求,增加以下评判标准。
  1、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夜间行车未开启大灯;
  (2)夜间会车在150米外或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未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
  (3)起步、停车时转向灯没有使用;
  (4)不熟悉各种灯光位置。
  2、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起步、停车时转向灯使用不正确;
  (2)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情况下,未适时开远光灯;
  (3)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夜间通过交叉路口,未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
  (5)夜间超车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
  (6)夜间临时停车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或危险报警闪光灯。
  3、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拨错灯光开关,但能在5秒内及时纠正;
  (2)车未停稳先关闭灯光;
  (3)下车后未关闭大灯。

  三、安全保障
  各地要完善夜间考试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在路口放置“夜间训练、考试路段,请机动车和行人减速慢行”等内容的告示牌。在考试起止点,要组织人员维护考试现场交通秩序,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考试员、学员、教练员应穿反光背心,确保考试道路畅通、安全,确保人员安全。考试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车顶应放置“考试车”灯箱。待考车辆应在指定的区域停放整齐,不得妨碍道路的正常通行。

  四、启用《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考核记录单》(2005版)
  省厅交管局已对原使用的《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记录单》(2004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夜间考试选择内容。各地应于12月1日起开始启用《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考核记录单》(2005版),按样表自行印制。

  五、信息统计上报
  各地每季度将汽车、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合格人数、参加夜间考试合格人数(分A、B、C类车型)上报省厅交管局。对夜间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附件:《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考核记录单》(2005版)(略)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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