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126号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新区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结合苏州实际,对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1)
2、《房地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附表2)
3、《可售项目成本费用申报表》(附表3)
4、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报表
5、其他有关部门的批文、认定书和相关资料
二、在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附表4)
附件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