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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2]37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省政府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和批给省政府负责同志阅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省政府办公厅作为急件,送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转有关分管领导牵头办理。对需市县政府和省级机关部门办理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以督查通知形式转有关市县和部门办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凡省政府办公厅转市、县或部门办理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市县或部门要作为急件送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办理。市县或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督办,对重要事项要亲自协调,确保按时上报。对个别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由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催办。

  三、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地方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地方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办理情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省政府办公厅将责成有关地方或部门重新办理。

  四、国家信访局转办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信访材料的批示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按《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及国家信访局的有关规定,转有关市县或部门办理。

  五、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是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抓落实力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办理质量。对各地、各部门的办理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进行检查,不定期地予以通报。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或者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办理情况数次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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