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ぉ、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ぉ27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凡办理该文件中公证收费有浮动幅度的公证事项,公证收费均按该条款规定的上限收取公证费。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公证收费,以杜绝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无锡市司法局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