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444号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你院《关于要求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闽经院[2002]52号)收悉。根据你院新建的9号楼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你院9号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60元/生·学年,每套居住学生不得超过4人。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你院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