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463号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武夷山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要求调整武夷山市导游管理费的请示》(南政价[2002]158号)悉,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武夷山市导游管理费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调整导游管理费的批复》(南署价[1994]9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的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武夷山市若要求立项收取导游管理费,应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不宜由市物价局单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