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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6 生效日期: 2002-06-16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2002年5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公发[2001]13号和公发[2002]4号文件精神,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普遍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增强公众聚集场所自防自救能力,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尚立学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华、市公安局局长柳维志、市经贸委主任马升云、市监察局副局长周汉文、市工商局副局长王肃平为副组长,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刘玉国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求抓出实效。

  三、范围、重点及措施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餐位超过200座或面积在200以上的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7、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8、面积在100上的美容美发、洗脚屋、网吧等保健、休闲、游艺场所。
   9、必须列入专项治理范围的其它场所。
   各地专项治理的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但不得擅自缩小。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虽经审核、验收、检查但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必须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5、根据国办发[1995]11号通知精神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投保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6、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审批程序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采取单位自查自改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理工作到今年9月底结束。
   (一)检查整改。各地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
   (二)综合治理。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掌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绝不能姑息迁就,养患成灾。
   (三)督查验收。9月上旬,市政府组织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全市,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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