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 2002-11-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2]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