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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1 生效日期: 2002-08-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2]78号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缴纳主体的请示》(荆价文[2002]14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113号令规定及有关部门多次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漳河水库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批复》(鄂价重字[2000]206号)精神,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4元/立方米。
  二、考虑维持荆门市现行水价政策的稳定,经协调,水资源费暂由荆门市供水总公司缴纳。
  三、以上意见自今年七月抄见水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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