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2]82号
湖北省室内装饰监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统一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饰监[2002]1号)悉。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湖北省室内装饰监理中心接受用户委托,对装饰工程进行监理服务时,可收取监理服务费,具体批复如下:
一、装饰工程监理服务要体现“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委托监理的服务内容与用户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装饰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额,在附表规定幅度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三、监理中心要加强服务收费管理,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亮证收费。
四、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标)监理取费a(%) 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