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漳价[2002]商062号
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平和县电力公司:
市地方电力公司《关于我司电费收取问题的情况报告》(漳地电[2001]20号)及《关于收取线路转供电费情况的报告》(漳地电[2002]01号)悉。鉴于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且省电力主管部门对我市地方电力公司的转制、归属等问题亦未明确解决,因此,现平和县电力公司的省趸售电量仍经市地方电力公司的110KV变电所及高压输电线路转供。为确保供电体制改革的顺利过渡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转供电价现状,并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核定如下:
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按转供给平和县电力公司的省趸售电量(扣减省电网核定拨补的平和合成氨厂优惠电量277万千瓦时/年)及平和县电力公司返供省网电量,每千瓦时收取转供电价(含税)0.024元,按月结算。待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转制问题解决,该转供电价即行取消。
该转供电价为政府定价,务请严肃价格法规,遵照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2003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原漳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平和县转供电价的批复》(漳价[96]工字第0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