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652号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华安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漳价[2002]商05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
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安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的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384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0元。现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0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县级价格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县价格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考虑到华安县目前还存在华安水电厂电力发展公司、省网直供区和县电力公司三个供电体制,本批复的华安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仅指华安县电力公司供电区范围内最终用电户的销售分类电价,省网直供区执行省电网销售分类电价。华安水电厂电力发展公司供电区范围内最终用电户的销售分类电价由漳州市物价局根据我局批复的华安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水平具体核定,其中现行执行的最终用电户电价水平较高的,应降至省批复的华安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水平,现行执行的最终用电户电价水平低于省批复的华安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水平的,暂维持不变。
四、本批复自2002年12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华安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附件:
华安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 电 分 │ 电度电价 │ 城市公用 │ 基本电价 │
│ 类 ├─────┬─────┬─────┤ 事业附加 ├─────┬─────┤
│ │不满 │1-10 │35千伏 │ │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 │1千伏 │千伏 │及以上 │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
│ │ │ │ │ │ │ 月 │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城市公用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事业附加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0.49 0.01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2 0.01
三.商业用电 0.845 0.01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622 0.008
其中:自来水用电 0.332 0.008 -
五.大工业用电 0.542 0.008 12
其中:1.冶炼工业用电 0.30 0.008 12
2.工业硅厂用电 0.227 0.008 12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表列标准收取,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工业用电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乡村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4、非、普工业用电含农村工业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