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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9 生效日期: 1995-08-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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