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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上杭金山水电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9 生效日期: 2003-0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36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上杭金山水电有限公司、上杭峨益水电有限公司二户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岩国税发[2003]104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福建上杭金山水电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3年,经营范围为兴建金山水电站和配套工程。福建上杭峨益水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该两家企业均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上述两家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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