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市旅游企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8 生效日期: 2003-02-08
发布部门: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旅游服务业是泉州三大新兴主导产业之一。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全国最佳旅游城市为契机,不断优化旅游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完善旅游服务,全市旅游服务业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提高人民文化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扶持壮大我市旅游服务产业,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旅游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三星级(含三星)以上旅游涉外饭店(今后新评定的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市政府将于今年上半年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请各级、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将我市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