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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鼓励旅游业发展土地若干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 2003-02-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
  《厦门市鼓励旅游业发展土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实施厦门市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旅游业发展土地优惠政策。   一、四、五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村项目
  1、四、五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综合性用途确定,由40年无偿延长至50年。
  2、在鼓浪屿区、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五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村项目,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国家级旅游渡假村项目,可由各相关区政府(海沧管委会)进行项目策划、土地开发,组织进行招商引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进行出让,但地价一般不低于征地拆迁成本;地价款可按征地拆迁进度分期缴纳。项目用地批准后二年内未动工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项目三年内必须营业,五年内未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则按正在实行的酒店地价标准追缴地价。
  二、大型旅游景区项目
  由各区(海沧管委会)进行项目策划,组织进行招商引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免交配套费、土地纯收益”确定地价或租金。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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