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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城区示范幼儿园空调费、蒸气采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 2002-12-12
发布部门: 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费[2002]217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请求增加城区示范幼儿园空调费、蒸气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悉。鉴于城区示范幼儿园新加了空调、暖气设备设施,改善了幼儿托育环境,增加了费用的实际。经核算,现将城区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空调费、蒸气采暖收费及其他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空调费每生每月18元;蒸气采暖费每生每月15元,空调费、蒸气采暖费在冬夏两季使用时收取,未使用不得收取。冬季使用蒸气采暖的幼儿园不得重复收取空调费。
  二、幼儿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本批复收费标准自2002年冬季执行,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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