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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9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城市陆续经批准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筹集资金,不断加大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推进了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进程。但是,目前我省仍然存在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水、垃圾处理率偏低,部分城市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问题,这影响到我省'十五'计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设市城市要争取在2003年底前经批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规划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测算工作,在2003年9月底前上报我局审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上报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就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我局,并抄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规定,会同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测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以合理盈利为原则,尽快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一个月后执行。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后,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落实执行收费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疏导矛盾。

  三、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都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收费,有关的收费或价格决策必须进行价格听证。根据我局《关于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对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闽价[2002]商178号)的授权和省人民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审批权限的设定,各地在上报审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计征办法和收费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价格听证工作,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价格法法规,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该收的费足额征收到位,征收的费款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真正使收费起到促进和支持我省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如有发现随意减免收费、坐支挪用费款和不合理开支等问题,应及时查处和纠正,并报告我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着眼于服务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可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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