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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地方电力价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153号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南政价[2003]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日前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我局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总的原则是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水平。当前,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刚刚初步完成,同价方案刚开始实施,需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不宜授权地方自行调整电价。
  二、关于峰谷电价问题。针对近年来我省执行峰谷电价政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峰谷电价政策。
  三、关于厂销直供电价问题。根据《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我局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我省厂销直供电价管理办法。在省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你局可在小范围内开展一些试点,但必须是利用发电企业剩余发电能力开展直供,输配电价格可暂由你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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