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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31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实施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后如何确定商业用电范围的请示》(恩施州价[2003]35号)收悉。现将城乡同价后销售电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实现城乡同价的地区,按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1999]848号文件规定属商业电价类别的用电,一律执行该地区对应的商业电价。
  关于农业排灌电价的执行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我省所有农业排灌电量一律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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