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6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自我市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以来,社会各界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给予极大的关注和支持,一些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捐赠工作统一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或市红十字会。此项捐赠活动由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出倡议,社会各界按照自愿原则进行。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也不得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必须要两人以上当面点清、签名保管,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监督。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并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三、增强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市各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支持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