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3]140号
一、各地应在7月20日前将今年第1-2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补报省局,今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省局;7月10日前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上报省局,此表只填报一次。统计软件及表格在省局政策法规处FTP服务器81.16.16.150下载,统计数据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该FTP服务器下。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在7月2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