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3]4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的强制性管理规范。为加快我市药品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实施药品企业GMP、GSP认证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3)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认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家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限期进行GMP、GSP认证,是提高药品企业整体素质的重要步骤,也是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药品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我市药品企业能否顺利通过认证,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也关系到我市医药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市药品企业认证进展缓慢,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按国家规定我市应该进行GMP认证的生产企业7家,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只有1家;全市5家药品批发企业和92家药品零售企业均未通过GSP认证。各有关部门和药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对药品企业实施认证的重要性、紧迫感,把GMP、GSP认证作为调整医药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部门、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和完善认证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认证工作。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认清形势,抓紧实施GMP、GSP认证工作。一是企业领导人要克服等待观望思想,本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快作出认证工作决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于2004年6月30日前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认证,否则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取消《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地市以上经营企业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其它企业要求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否则一律停止经营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决定实施GMP、GSP改造的药品企业,必须按要求倒计时安排相关工作。要通过申请银行贷款和内引外联、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实施GMP、GSP改造,按期完成认证任务。
三、加强对认证工作的领导,解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有关部门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对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有发展前景但缺乏资金搞改造的药品企业发放专项贷款,解决资金困难。市有关部门要在安排技改贴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资金时给予支持。为了推动改造进程,市政府决定成立鄂州市药品企业GMP、GSP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将认证工作情况报市药品企业GMP、GSP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