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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3]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至10月,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建设海湾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力度,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詹沧洲(副市长)
  副组长:洪春火(市政府副秘书长)、傅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新民(市经发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邱天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白玉渊(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陈笃社(市工商局助理巡视员)、梁群民(市贸发局副局长)、赖菡(市教育局副局长)、张岩(市文化局纪检书记)、陈金华(市卫生局副局长)、傅一民(市民政局副局长)、林世超(市旅游局副局长)、陈永红(市总工会副主席)、汪清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邹品柱(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朱再兴(同安区副区长)、黄炳文(集美区副区长)、林延勋(杏林区副区长)、陈慧龄(湖里区副区长)、蔡良涯(开元区副区长)、杨立才(思明区副区长)、傅建明(鼓浪屿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汪清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黄泉生(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兼任,成员为冯忠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游怀德(市监察局)、李税端(市建设与管理局)、任书云(市工商局)、李梦书(市经发局)、李伟强(市贸发局)、张本书(市教育局)、陈国友(市文化局)、林玉成(市卫生局)、石好荣(市民政局)、吴东凯(市旅游局)、曾惠珍(市总工会)。
  各区、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
  1、治理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6)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出租的楼房。
  2、治理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帖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整治
  1、整治范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属或所在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2、整治内容:
  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消防审校验收手续。

  四、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负责,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商贸行业由贸发部门负责,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企业由经发部门负责,室内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部门负责,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出租的楼房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由各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

  五、方法步骤
  治理工作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工作总结5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27日至7月10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6月26日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迅速进行部署。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通过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以及办公例会制度,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区、各部门要组织召开本辖区、本部门治理对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改。7月10日至7月31日。专项治理实行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抓好落实的制度。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自查整改工作,由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抓好落实。7月31日前,各人员密集场所及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责任单位必须向按治理职责分工负责的主管部门作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8月1日至8月25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并同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自己负责的行业或者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于8月2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各区适时组织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推进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
  (四)抽查监督。8月26日至10月10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区、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并邀请市总工会参加,对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4、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治理:
  (1)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对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对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至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对使用性质为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限期消除;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区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对其它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消除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消防、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本着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确保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补办消防审批手续。
  (3)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未经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责令消除火灾隐患,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4)因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而无法正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使用临时的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对于已取得产权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应当确认为合法建筑,如存在火灾隐患,则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不再补办审核验收手续。
  (5)属于补办正规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按现行的市、区消防机构分工。属于补办临时性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高层及丙类以上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余由各区消防机构负责。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在抽查监督中,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其他。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依法予以处罚。
  抽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10月25日。各区抽查监督结束后,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由各区政府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发现治理工作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切实做好工作,迎接上级督查组对我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认真完成治理任务。
  2、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治理,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3、广泛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介的广泛宣传和典型事例的曝光,形成舆论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以便及时掌握治理情况和动态,采取相应对策,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
  4、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解决消防隐患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问题,切实落实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有关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机制。
  5、突出针对性,着力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此次专项治理面广量大,涉及类型多,各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人身安全这个中心和重点,开动脑筋,尽最大所能使之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无论是补办手续还是责令限期改正,均应抓住这一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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