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国税局关于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净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江苏国税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265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净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扬国税发[2002]12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该企业按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损失29211389.92元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期从税前扣除。具体期限由你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