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南京军区、五省一市《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深化改革,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步伐,建设类别齐全、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体系,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的总量和人均面积,以适应未来城市防空袭斗争准备的要求,现根据《南京战区“十五”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中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法将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采取按上级投资1:1匹配,或本级财政收入1一2‰,或城市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依法征收,也可由政府财政补助。指挥所建设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二、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建设。
三、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应依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1]140号文件规定,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5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免收水电气增容、市政设施配套、教育费附加、墙改发展基金、房产开发管理、土地使用、土地附加、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供电、供水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用水需要。
要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实行使用权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使用权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常价房[1997]145号文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五、筹集设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是确保已建人防工程随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做好未来防空袭斗争准备的客观要求。维护管理经费由建设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统一用于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辖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对近期人民防空经费征管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被平调、截留、挤占、挪用的,应报请同级政府限期追回;凡现行地方文件规定与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应修改、废止或停止执行。
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参与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加快人防工程的建设,关键要改革人防工程建设由国家投资的单一做法,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建设人防工程,大胆探索人防工程建设走市场化、社会化的途径和方式。结合交通、绿地、广场等城市建设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可采取多种投融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吸收资金。盘活已建人防工程走滚动式建设之路。市及辖市、区要根据自身工程建设的情况,确定自身各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的重点,建成布局合理,类别齐全,功能配套的网络式城市防护工程体系。
九、重视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转换。辖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研究和储备,指导工程管理部门制订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平战转换物资器材,保证一旦需要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强化职能意识和忧患意识,要以很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把全面完成“十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务作为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