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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公安局、安监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参与事故抢救或给予支援。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救援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或由市长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指定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委、安全监督、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宁部队、武警南京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同志。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
(1)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内,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市属及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化建集团,由市化建集团牵头负责;其它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内,由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
(1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京铁路分局内,由南京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按照市政府已制订下发的预案执行。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分管计委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
5、善后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6、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有关稿件的登载和发布须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并报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审核同意。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二)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省政府。
(四)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七)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八)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要结合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委会备案。其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抢救伤员。
(2)现场保护。
(3)维持秩序。
(4)处置险情。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适当的救援决策。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各县、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市其他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