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2]242号
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
今年冬汛以来,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12月21日,苏启渔02122号船在吕四渔场返航途中因突遇恶劣天气而翻沉,船上11人失踪,给渔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苏海安渔0127号船12月15日出海捕捞失去联系,至今未归,目前正在全力搜寻之中。为了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沿海县(市)、镇(乡)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抓出成效。
二、坚持预防为主,督促船东、船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目前正值冬汛生产季节,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预报灾害性天气,督促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健全安全生产网络;要组织渔船编组出海,鼓励大船带小船,编组结队,互救互助;要教育和引导出海作业渔民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航行、锚泊值班制度,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盲目蛮干。
三、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各沿海县(市)、镇(乡)渔办要切实加强所在辖区的渔船管理,近期要组织海监、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突击进行一次渔业安全的拉网式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不符合船检规范要求的船舶,不得发放船检证书、捕捞许可证;对'三无'、'三证不齐'的渔船禁止出海;对天气恶劣,有碍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不予签证放行。要通过船检、港监、渔政等部门扎实有效的工作,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坚决执行重、特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严禁拖延报告、瞒而不报。凡因报告不及时而延误救援时机,或因未依法履行职责,漠视安全生产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