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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地质作用或人类活动导致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带来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我市潜在的地质灾害主要有:狼山地区突发性滑坡、崩塌,沿海沿江突发性的堤岸坍塌,部分地区渐变性地面沉降,地下软土、沙土等特殊岩土体引起的灾害和地球化学元素异常引发的地方病等。
  为预防工程建设中可能遭受或诱发地质灾害,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一、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范围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拟建工程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根据省政府规定,凡在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新区、军事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码头、垃圾处理、水处理、供水水源地(采地下水)、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民宅除外)等项目建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市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之一。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虽经评估但未经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145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级、二级评估项目的登记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三级评估项目的登记申请。评估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领取并填写《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连同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立项批复、用地范围地形图(规划红线图)等有关资料一起交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确定评估级别。
  对被确定为三级评估项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通知业主单位。被确定为一、二级评估项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确定为评估以外的项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证明材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证明材料,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必备材料之一。
  (三)对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评估单位。
  (四)评估结束后,业主单位向有权受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式六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三级评估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齐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完成审查并提出核准意见。核准意见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必备材料之一。

  三、对评估单位的资质及评估报告的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准确界定评估级别,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
  (三)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等规范,科学客观地进行评估,确保评估报告质量。三级评估报告(说明书)的项目负责人员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评估单位提交评估报告,须同时提供评估合同书(协议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各评估责任人均应在评估报告上签名并注明职称。
  (五)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评估报告年合格率低于95%的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时不予通过。

  四、关于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核准
  (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145号)的规定,一级评估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定;二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准;三级评估报告(说明书)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核准意见报省厅备案。对经专家审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重新评估。
  (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审查三级评估报告(说明书),核准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当严格、客观、公正地提出独立的审查意见。
  (三)经审查,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核准时不予通过,不得作为建设用地预审或审批的依据材料:
  1.评估级别确定错误;
  2.评估报告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土地适宜 性评价错误;
  3.评估报告图件不全或图件存在重大错误;
  4.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附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略)

20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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