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03 生效日期: 1983-09-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83]高检一函第33号
江西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能否暂停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是经中央同意,并以中央(1979)54号文件下发各级党委贯彻执行的,因此在未经同意以前,这一制度是不应停止执行的。但鉴于当前县(区)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案件较多,人力不足的情况,可将备案制度的手续简化,在县(区)院向分(市)院备案时,只填报《审查逮捕人犯表》即可,以便分(市)院审查后,发现错捕或漏捕能够及时予以纠正。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