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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代售机票并支付票款的付汇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14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3]117号请示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对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汇往台湾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华航)的旅客运输票款出具不予征税证明。经了解,华航委托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所属民航售票处,在福州地区代理销售华航从福州飞往境外的国际客运机票业务,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售票以代销手续费和销售溢价作为收入;华航以约定的机票净价作为其应得的民航运输收入,由开发公司如数汇还。由于中国福州至香港航线,华航没有经营权,华航委托国内东方航空公司,为其从福州承运旅客至香港,再由华航自己承运旅客从香港至美国、加拿大、台湾等目的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对华航委托国内东方航空公司为其从福州起运旅客至香港,该航段运输收入由东方航空公司收取,应由东方航空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据此,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包括其他代理商)汇往华航香港公司的航空客票款营业税政策处理如下:
  1、华航没有航班飞到大陆,只能提供该公司本票,由境内代理商代替机票,且境内由国内航空公司载运,境外才由华航自己承运,对华航取得的境内运输收入分两种情况确认征免营业税,(1)境内收入由华航与国内航空公司按比例分配,根据国税发[1998]24号和国税函[1998]381号文件规定,华航应向税务机关出具有关分配比例的合同或协议、“香港居民法人”身份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华航在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2)华航不提供境内收入有关分配的合同或协议,境内提供的运输收入应由载运旅客的国内航空公司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2、对华航自己从香港承运旅客至英国、加拿大、台湾等目的地的境外航段收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不予征收营业税。

  二、对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包括其他代理商)代售民航机票所取得的手续费和销售溢价等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的精神,对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包括其他代理商)代售华航机票,汇往华航香港公司的航空客票款,境内运输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境外运输收入部分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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