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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4-28 生效日期: 1963-04-2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63]法研字第4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三月二十一日(63)黑法行字第5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交通肇事是否给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此复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的请示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63)黑法行字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的请示,他们对于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并遗有家属需要抚养的可以给,被害人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儿童不给;一种意见只要不是由被害人自己过失所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有无劳动能力的人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几年来实践经验证明,这样有利于安抚死者家属。这样主张因无现行法律或有关政策指示作根据,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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