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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 2004-01-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4]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高度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储备土地统一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缓,确需减、免、缓土地出让金的,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位和企业要求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据实返还拨付。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处置土地的出让金依照规定确需用于职工安置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安置的职工进行审核,并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核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到需安置职工的个人帐户。

  五、建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置职工的监督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单位和企业以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的人员及标准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7天。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用于单位和企业职工安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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