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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涵江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莆市价[2003]84号
涵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涵江区供水管理处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涵价(2003)3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涵江区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1.15元/吨调整为1.40元/吨。
  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原1.35元/吨调整为1.80元/吨。
  三、营业用水价格由原1.6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四、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03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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