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政价[2003]191号
松溪县物价局:
你局《松溪县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松价(2003)22号)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县城区自来水价格适当调整,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每吨1.20元调整为1.40元。
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每吨1.30元调整为1.50元。
三、各类宾馆、饭店及招待所酒家、旅社、歌舞厅、茶座、游乐中心等营业性用水价格:由每吨1.60元调整为1.80元。你局接到本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告自来水价格,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3年9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