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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依法行政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具有重大意义。现就贯彻市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改进和完善政府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市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的沟通交流机制。
  1、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至少一次,主动上门,分别与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座谈,不确定主题,不作宣传报道,征询意见,交流思想,强化共识。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市人大各专委会的联系与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
  3、对人大议案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按时办结答复;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作好沟通解释工作,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二、健全法律学习制度
  1、在建设学习型政府工作中,加大法律知识学习的力度。2003年9月至12月,市政府拟举办二次专题法制讲座,2004年起每年不少于4次。学习对象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邀请市人大、市法制局以及高校和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学专家授课。学习时间可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后安排,也可专门召集。学习内容由市法制局具体安排,今年要重点学宪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和法学基本原理。
  2、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省人事厅等三部门下发的实施意见和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下发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以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编写的《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为基本教材,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学习制度,落实学习计划,将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政府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全省通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并自行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要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完善政府重要文稿的法律审查制度
  1、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工作和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工作和规章制定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完成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任务。未经市长办公会同意,不得随意在立法计划外报送临时法规、规章项目,以保证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市法制局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对起草有关法规草案、规章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中应当征求包括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派员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经市法制局审查后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规章公布之后,市法制局应当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工作,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2、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告、通告,下同)制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条款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于直接报市政府的,经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交市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应当依照规定做好有关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并在报送时附送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协调的情况。对未开展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工作的,市政府和市法制局不予研究和审查。市法制局应当加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及时就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审查中,应当就贯彻实施本市法规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主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的意见,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
  3、加强市政府重要文稿的合法性审查和论证。除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每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或市政府领导、秘书长认为需要由市法制局审查的其他重要文稿,由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中,市法制局应就市政府重要文稿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论证,提出法律审查意见,供决策时参考。同时,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应将市政府重要文稿的合法性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报告,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完善重大决策事先向市人大通报和征求意见的工作制度。
  1、《政府工作报告》是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政协委员讨论赞同的政府施政纲要,政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对不能按时完成,或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事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报告,说明原由,接受审议。
  2、政府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凡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主动征询市人大的意见,集思广益,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凝聚合力,推动工作顺利落实。
  3、凡需提交市人大研究决定的事项,政府各部门应主动积极地按人大要求,认真调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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