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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不仅是我区加快实施“双增双提”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的需要,而且对于改善我国北方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不渝地坚持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草原生态继续恶化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畜草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地制约着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工作力度,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草原保护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奋斗目标
(一)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要坚持“全面规划,依法管护,合理利用,加强建设,开发水源,增加饲草产量,实现草畜动态平衡”的指导方针,加强草原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定草原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对草原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草原资源的特点,科学合理利用,既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又维护生态平衡;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改善草原植被,增加草原产出,保证草原永续利用。
(二)草原管理和建设的预期目标。今明两年,草原建设总规模每年要达到200万公顷以上,其中种植多年生牧草33.4万公顷,补播改良草场66.7万公顷,使草畜矛盾有所缓解;部分地区实现畜均667平方米人工草地或66.7平方米灌溉饲料地。2000年到2010年,草原建设总规模每年要达到233.4万公顷,其中种植多年生牧草66.7万公顷,补播改良草场100万公顷,草原沙化、退化趋势得到遏制,严重退化草地得到初步治理,全区70%的旗县实现畜均667平方米人工草地或66.7平方米灌溉饲料地,基本实现畜草平衡。2011年到2030年,草原建设总规模每年要达到334万公顷,沙化、退化草地得到有效治理,大部分可利用草场得到改良,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二、加强管理,依法保护草原资源
(三)全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大力开展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要在全面落实草原所有权和承包到户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保护和建设草原的责任,完善奖惩措施。要制定草原建设规划,落实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已经超载过牧的,要限期实现草畜平衡。
(五)严禁破坏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草原上进行开垦、采集、樵挖、捕猎等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管理,按规定作业,按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对大规模、集团性滥搂滥挖破坏草原的行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因滥垦滥搂滥挖滥猎引发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制裁。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垦草原的,要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开垦者和批准者的责任,并限期恢复植被,或缴纳恢复植被所需资金,由草原部门种植牧草。因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需要开垦草原的,必须经旗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落实地块,落实林网和水利等保证措施后,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复核,再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开垦后两年仍未达到规定林网保护和水利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封闭,并限期恢复植被。对农牧民和承包经营组织因种植饲草料而开垦承包的草原,要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核定户均开垦限量和全旗开垦总量,明确地块和林网保护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管理,防止引起风蚀、沙化和水土流失。严禁以建设人工草地为名,变相开垦草原种植粮食或其它一年生作物。对已退耕的坡耕地和风蚀沙化耕地不得复垦,否则按开垦草原处理。
(七)加强草原动态监测。自治区畜牧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区草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草原数量、质量和牧草产量的变化情况和各种因素对草原造成破坏的动态。
三、加强建设,促进草业持续发展
(八)牧区、半农半牧区要以种植多年生牧草和兴建灌溉草库伦为重点,进行各种形式的草原建设;开发水源、大力发展草原节水灌溉,努力扩大草原有效灌溉面积。农区、林区和城市郊区,要进一步调整种植结构,重视发展草业,实行草田轮作;凡大于25度的坡耕地,除已建成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建有灌溉、林网防护等设施外,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退耕,全部还林还草。同时,要抓紧对25度以下的坡耕地实行“坡改梯”,逐步建成保土、保水、保肥的高产稳产梯田。对坡度大于40度的丘陵草场在牧草萌发期实行禁牧,其它季节实行划区轮牧,并有计划地实行封育。
(九)加快“三化”草原的治理。对承包到户的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原限期治理。对无人承包的严重沙化、退化的草原,采取股份合作制或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集中治理,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十)全面实施牧草种子工程。要积极引进、繁育、推广优良牧草种子,以原种场、扩繁场和群众性生产基地为骨干,建设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加强对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经营劣质牧草种子的,要赔偿使用这类种子的生产者的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它责任。
(十一)加强草原科学技术工作。要突出抓好牧草良种培育、混播、种子包衣、节水灌溉、施肥、飞播牧草、人工增雨、遥感监测等各项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提高草业建设的科技含量,积极研制、引进和推广草原改良、建设和饲草加工机械,组织科研教学单位对关键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重点攻关,提高生产效率。健全苏木乡镇草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发展专业服务组织和农牧民自我服务组织,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进行草业科技承包,从事技术推广。加大农牧民草业技术培训的力度,努力提高草原生态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
(十二)加强草原生态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草原生态建设规划,在保护和管理好现有草原植被的基础上,大力营造基本草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城镇、居民点防护林,积极建设生物经济圈,努力扩大草原林木覆盖面积。对沙化严重的草场要坚决实行轮歇禁牧,加大恢复植被力度。
(十三)改善饲草加工、贮藏、运输条件,积极开展饲草饲料的加工、保鲜;大力发展饲料工业,提高饲草料的利用率。
四、加强政策扶持,增加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四)对草原建设实行鼓励政策。牧民在灌溉草库伦内经批准种植自用饲料,免征农业税;对严重退化草场和沙区、山区草场进行生态建设,恢复草原植被,新增的养殖业收入,执行《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党发[1997]27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扶持、保护草原建设服务实体。草原技术推广和管理部门合法经营牧草种子、兴办草业示范实体、科技人员从事草原技术承包的收入,享受扶持科技事业和农牧业技术推广的优惠政策。个人或集体兴办的饲草料加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草原建设、保护的投入。自治区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把草原生态和草业建设作为重大基础建设工程,在立项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用于草原建设的投入,要随着财力的增长而增加。各级财政要保证新增牧业税重点用于草原建设;列入国家生态治理项目的旗县,水保项目和治沙项目要落实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种草;农业综合开发要加大草原建设项目和草业开发建设内容的比例;水利建设要把草场灌溉放到与农田灌溉同等重要的地位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小水经费的20%以上用于牧区的水利建设;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要把灌溉草库伦和草地改良建设作为牧区和半农半牧区扶贫投入的重点,投入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要搞好草原环境监测,并将草原上的各种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用于草原建设;金融部门要把草原保护和建设列入农牧业专项贷款重点扶持。要积极引导群众投资、投劳用于草原建设。努力扩大开放,引进资金,形成以牧民投入为主体,以国家投入为引导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对自治区确定的“双增双提”示范旗县和重点旗县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倾斜。
五、加强领导,努力加快草原保护建设步伐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按照依法审核批准的规划,一任接着一任干,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措施,保证本《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十八)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要大力表彰在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在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第一线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要给予奖励,并在晋升技术职称、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对不重视草原保护和建设,造成草原生态破坏,带来严重后果的要实行处罚,并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畜牧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草原生态的管理职能,切实把草原保护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部门在安排工程建设项目时都要本着支援草原保护建设的精神,适当向牧区倾斜,为开创我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新局面多做贡献。
(二十)各级政府要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本《决定》的进展情况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注意培养发现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3月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