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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莆田本地网电话营业区域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通信批[2003]85号
福建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莆田本地网电话营业区域调整的请示》(闽电信市场(2003)205号)收悉。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莆政综(2003)4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调整莆田市本地网营业区域的方案,即将现有城厢区和涵江区、莆田县、仙游县3个营业区调整为莆田市、仙游县2个营业区。原莆田县的用户划入莆田市,月租费按莆田市的标准15元/月,原莆田县至莆田市之间通话费改为按市内电话费标准执行(即:前三分钟通话费0.20元,后每分钟0.10元)。以上批复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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