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建[2004]205号
各区建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管理,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原'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01-09)'、'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东湖开发区建管站)'现予以废止,并启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01-11)',分别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建筑工程质监站、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市市政工程质监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印章限于在武汉市内受市建委委托的处罚权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严格按《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行使处罚权。对给予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须报经市建委审批同意,方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对10000元以下罚款、警告等较轻的行政处罚,需经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方可加盖行政处罚专用章,并逐月将处罚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三、严格该印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保管,盖章登记。
四、市建委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终止时,该章由市建委收回。
五、对违法使用该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委将依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条例》追究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