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分析形势,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必要性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服务或其他方式,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农村培植了一批主导产业,壮大了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了一批精品名牌,农业“一主三化”和“一县一品”取得重大进展,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结构调整难、农产品卖难、农民增收难、农业发展难、农村繁荣难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广大农村工作者和农民群众。各级普遍感到迫切需要一种组织或机制,来架通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桥梁;广大农民迫切需要组织起来,改善服务,进入市场,防范风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广大农民自愿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的必然要求,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解决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目前,我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覆盖面窄、稳定性差、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深层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切实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抓实抓好
按照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调查摸底。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底数还不够清楚,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对每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区域和产业划分,了解其发展规模、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为下一步规范完善打好基础。二是认真办好试点。各地政府要组织农经、民政、财政、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选择一些农业产业化基础好、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举办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示范试点。市里要选择5一10个会员规模在100户以上的不同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试点进行完善、规范、扶持;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3一5个有影响的不同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要在引导规范、完善管理、带动农户、优化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尝试,使各级各类试点真正办成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样板,为工作全面推开提供指导和借鉴。三是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结合区域优势、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名牌品牌优势以及“一县一品”产业建设等,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具体指导培育发展工作。
三、强化部门职责,优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发展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原则,坚持“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坚持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原则。各地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能包揽过度、干预过多,防止一哄而起。要建立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政策,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经部门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牵头部门,应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搞好业务培训,培养出一批熟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的骨干队伍。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了解政策和市场信息提供方便。
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登记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公告、发照、年检等方面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尽力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引导和帮助其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工商管理部门要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举办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工本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或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
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将其纳入全市农技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及时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对其立项从事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基地建设等应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技推广部门的同等待遇。
税务部门要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其所办技术咨询服务实体,前两年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证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国土资源、电力和交通运输部门应给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用电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对其在非农工程建设时缴纳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返还,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业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从事农产品运输凭省交通厅核发的“绿色通道”有效通行证在全省公路收费站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缴费通行。商务部门要优先赋予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注册和质量认证。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