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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0 生效日期: 2005-08-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信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  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为切实做好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工作,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按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授权及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法及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通过当年年审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必须有当地地方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表“地方主管部门”一栏加盖公章。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
  2、软件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年软件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在某些软件重点领域(届时将在网站公布)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报表下载地址:www.chinasoftware.com.cn、www.csia-srrd.org。
  (二)提交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中“提交材料”一栏要求,提供详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尤其是经当地国(地)税部门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完税表”及该企业无不良纳税记录材料。如果企业正处在免税期间,需提交国(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于软件收入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需如实提交2004年度“软件收入”的实际数额,同时提交软件收入的相应凭证复印件。
  (四)对于出口外向型软件企业,除了提交(二)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主要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外汇回款凭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当地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
  (五)对于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重点需要提交产品方向、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六)2004年度已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
  为加快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评审进度,申报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5年10月10日前报到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委员会。
市信息委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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