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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3]24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我省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第四季度的头等大事来抓。各地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指定负责部门,组织调配好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确保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地税机关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认真落实总局要求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双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货物运输税收政策。10月31日前国税发[2003]120号文公告要张贴于所有的办税服务厅。各地要按总局要求,做好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交换采取国税发[2003]121号文附件4的模式三,即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省局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通知规定做好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设区市税务局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数据按时上传。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信息传递时,对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详细记录备查,并在传递交接表上签名确认。

  五、实行省级联络、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即各地在工作中遇到涉及国地税机关协调问题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分别向省国、地税局反映,由省国、地税局统一协调解决。公路、内河运输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名单由省国、地税局交换。

  六、货物运输企业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在发票未统一前,原发票继续使用,但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原发票时必须加盖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规定的开票人专章。

  七、各地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12月20日前分别将此项工作总结各自报送省国、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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