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号沪国税进[2005]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中所列的含金产品,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手续。
二、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对审核无误的,退税部门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并对《免税证明》进行编号管理。
《免税证明》不通过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开具,但对有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仍应依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三、为与纳税申报相衔接,企业和退税部门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当月《免税证明》的申请和出具工作。
四、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已开具《免税证明》的出口含金产品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栏目中,并持《免税证明》向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日内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据此办理《免税证明》的税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相应的《免税证明》“备注”栏内签注核销情况。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开具《出口含金产品补税通知单》(见附件),交征税部门向企业补征已免征的税款。
六、对已按总局《关于暂停含金产品出口退税审批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5]052号)要求暂停审批的出口含金产品,应根据不同出口日期,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免税或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各分局必须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在排除骗税嫌疑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的正式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出口含金产品补税通知单 编号:
税务所: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的下列含金产品因未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请予以补征增值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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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证明编号 │ 出口发票 │出│出口商品名│出│出口销售额│备│
│ │ │口│ 称 │口├─┬───┤注│
│ │ │日│ │商│美│人民币│ │
│ │ │期│ │品│元│ │ │
│ │ │ │ │数│ │ │ │
│ │ │ │ │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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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4 │ 5 │6 │7 │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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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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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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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审人员: │ 复核人员: │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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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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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联,由退税部门填写。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交征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