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法[2003]1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由于该通知中大部分内容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87号)相同,故只将闽地税发[2003]87号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摘转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税税。
二、关于企业吸纳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人员。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