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公务人员中开展MPA知识学习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事局、中共福建省厦门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厦委办[2003]10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中开展MPA知识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党政机关,加强公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现将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公务人员中开展MPA知识学习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望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学习质量和成效。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1月12日 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政府,使机关公务人员掌握现代化公共管理的新理念、新知识,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和今年第一次政府成员会议的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认真研究,特提出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公务人员中开展MPA知识学习的实施意见。   一、学习目的:
  MPA是一种具有公共管理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党政群机关尤其是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机构以及企事业队伍的人事与行政等部门,培养宽口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高层次人才。通过MPA知识的学习,使学习对象增加知识、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推进我市公共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参加对象:
  1、市、区属党政群机关50周岁以下公务人员为MPA知识学习的主要对象。
  2、已获取MPA结业证书或正在就读MPA的机关公务人员可不参加这一学习活动。
  三、学习时间总体安排:
  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1月止,用一年的时间学完MPA知识读本。
  四、学习方法:
  以个人自学为主与举办专题讲座为辅相结合的方法。
  五、课程安排:
  1、各区,各部、委、办、局的副局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参加市里举办的MPA知识专题讲座,每次讲座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上午9:00-11:30,拟举办10场讲座。其它时间为自学时间。
  2、其他机关公务人员的学习由各区,各部、委、办、局自行组织,根据本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可邀请有关院校的专家教授作MPA知识专题讲座,每月学习时间不能少于4课时。
  六、授课地点:
  市政府东楼二楼大会议室(副局级以上干部参加)。
  七、具体要求:
  1、各区、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好MPA知识的学习,列入各单位的学习计划。每月一次参加市里举办的MPA知识讲座的人员,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带队,确保按时到课。
  2、各部、委、办、局公务人员的学习由其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区公务人员的学习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具体负责,确保人员、学习时间、学习效果的落实。
  3、MPA知识读本学完之后,采用一定方式进行学习测试。
  4、为确保全市机关公务人员学习MPA知识的顺利开展,各区,各部、委、办、局将应参加学习的公务人员总数,其中副局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公务人员数分别统计,以及指定具体负责学习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见附表)于 11月24日前报送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5、MPA知识读本尚未到位,届时另行分发。
附:参加MPA知识学习人员统计表(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 十一月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