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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 2005-09-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经2005年9月19日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特[2004]527号)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四条原注中的锅炉重大修理定义作如下修改:
  1.锅筒、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减温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等于该受热面管(受热面管分类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水冷壁、对流管束、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20根;
  3.主要管道(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不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集中下降管等)上的管子、三通和弯头的更换、挖补以及环焊缝的补焊;
  4.管子胀接改焊接,且超过胀口数的10%。
  二、删除第十四条中“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给予暂停和撤消许可资格的处理”的内容;
  三、删除第十八条条款内容。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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